1.07年发生的劳动争议,08年进行劳动仲裁,那是以旧劳动法为参照,还是以新劳动法为参照?2.公司应赔偿我多少作为补偿?(并无提前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3.对公司拖欠支付赔偿金。是否像新劳动法
更新时间:2008-02-12 12:08:41
问题描述:
2007年8月27日是我第一天进公司,未签试用期合同。但这公司老板有个习惯,不会超过2个月就会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员工。当时我试用期的工资是2000。后来国庆节的时候找我谈,说录用我为正式员工,薪金变5000并有社保。后来10月8日我领完之前的试用期工资后就回家探亲。10月22日我回公司继续工作,老板答应我的要求,税后工资5000加综合补助500元共5500。将会在一个星期内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把社保缴纳日期定为10月22日。后来老板以新劳动法快要实施,没办法找到劳动合同范本一拖再拖不与我签劳动合同。并自己把5000的税后工资变成税前工资,没和我商量。12月20日对我说因为公司困难而要辞退我(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当我与他商议赔偿问题时被他用没与我签劳动合同,我没过试用期为由而不需要赔偿。并威胁我如果去劳动仲裁的话将会对我人身安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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