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我方和开发商就违约金事宜未达成一致,我方等待法院判决而延期发生的滞纳金,我方是否应该支付此项滞纳金?2.如果应该支付滞纳金,银行同期利率应如何计算?(2005年1月1日开始按新利率计算?)3.
更新时间:2005-01-28 22:44:1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和丈夫于2002年10月14日向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商”)购买其出售的XX家园一期3号楼1801室一套,总房款65.4万元,其中52万元用银行贷款支付,其余的13.4万元作为首付款,其中2万元在2002年10月14日签订购房合同时支付了,剩下的11.4万元是向开发商无息借款,在2004年10月14日之前分两次归还,并将上述内容签订了借款协议。购房合同中列明了开发商承诺2003年6月30日前要在小区中建成室内游泳池与室内网球馆,但是以上两项设施的实际建成时间至少是2004年1月之后,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针对以上内容的违约罚款规定,超出一日按总房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我们在2004年10月14日前携款前往开发商办公室归还所借余款时,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的事宜,并协商违约金可以从我们的欠款中扣除,我们支付扣除后的余额履行完毕借款协议。但开发商拒绝了我们的意见,告知我们其从没发生过支付违约金的行为,除非我们上诉,以法院判决为准。于是我们又带回钱款,没有向开发商支付。2004年11月22日我们委托律师向丰台区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问题,求偿约2万3千余元的违约金。2005年1月25日法院通知我们1月28日开庭,但同时告知我们开发商以我方未归还借款及滞纳金为由起诉我方,询问我方可否在28日同时审理两案,或者后案择日开庭。开发商索要的滞纳金是案借款合同规定的超过一日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约2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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