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5-01-28 16:35:5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姐姐是新疆五家渠市的一名个体工商户,2001年12月与当地农业银行五家渠分行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餐厅,租赁期为三年,也就是2004年月12月合同终止。合同中明确规定:半年交一次房租费,房租费为5500元,双方当事人如有一方违约,赔偿一切损失。我姐姐在2002年6月份半年期间不知何故没有交纳房租费,而是于年底一次性交清房租11000元。2003年3月,银行营业室某主任到餐厅吃饭时对我姐姐口头通知说,银行这座楼房地皮已卖给开发商,让我姐姐赶快停业,于是餐厅就停业了。其他租房户陆续都搬出,我家餐厅因装修购置设备投资了大量资金等着赔偿,多次找过银行领导,他们的答复都是说:“会解决的”。但是2003年8月份银行说只赔偿2万元,如果不同意让我们上法院上诉。因我们投资了大量资金,餐厅经营时间短,根本没有收回成本。因此请求物价部门折算损失达13万元,但是银行只赔偿2万,这是不合理的,于是我们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多次开庭公审,认为我们违约,因为银行当时通知我们停业的主任是口头通知的而没有通知,我们找到相关证人如餐厅服务员,大厨师等人但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依据是2003年6月份我们半年没有交房租费,最终判决我们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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