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是再婚。同居生活半年有余,本案有哪些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及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0-11-04 21:05:34
问题描述:
1.原、被告于2012年1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被告向原告索要见面钱21000元,礼品价值1000元,第二天,被告又向原告要买衣服钱2500元,同年2月份,被告又向原告要买奶粉钱2000元,3月份被告又要现金6000元,原、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
同居生活,但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还是再婚。4月中旬被告以买电脑为名要走1400元,6月份被告以走亲戚为名要走1000元。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和别人有外遇,原、被告同居不到两个月被告就跑了,认为被告的行为实属骗婚、骗钱。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7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订立婚约是事实,但被告没有向原告索要过任何财物和钱财,而是原告按照农村习俗自愿赠与的彩礼,况且双方已于2012年4月26日举行
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半年有余,原告所诉款项不属实,原告订婚时只赠与了被告21000元现金,此款已在同居期间消费完,不存在返还彩礼的可能,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本案所涉及的哪些财产属于彩礼范围?(2)本案有哪些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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