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996年,被告人黎**和\”被骗人\钟**因双方儿子为同学相识,发展成为情人.黎**时有家财,为当地一小富,而钟**家境一般.1997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取保候审,2004年5月1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9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字(2004)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玉林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查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及其辩护人曾**到庭参加诉讼.200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称黎**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摘录判决书内容如下:\玉林市**察院指控:被告人黎**以做蒜头生意很赚钱为由,骗得钟**出资人民币13万元后,借口说要筹足人民币18万元后去做生意才赚钱.当被害人钟**再也筹不到钱后,因家里急需钱用,向被告人**伟提出还款人民币4000元时,被告人黎声伟要钟**莲拿收据来才考虑还钱.钟**把收据拿给了黎**后,黎**把收据全部销毁,拒不承认借有钟**人民币13万元,反而评诬钟**借有其人民币18万元,销毁的收据是钟**还款给其的收据,钟**还欠其人民币4.8万元.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想应的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的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黎声伟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是钟**借其人民币18万元,己还人民币13.2万元,还欠其人民币4.8万元,辩护人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黎**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被告人黎**认识被害人钟**后,向钟***吹嘘做蒜头生意很赚钱,多次要求钟雪**出资合作做生意.钟**信以为真,并于同年9月1日交给黎**人民币20000元,9月2日交人民币20000元,9月7日交人民币20000元,9月18日交人民币20000元,9月25日交人民币40000元,10月19日交人民币10000元,六次共交给被告人黎**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黎**得钱后,借口说要筹足人民币18万元后去做生意才赚钱.当被害人钟**再也筹不到钱后,且因家里急需钱用,要求被告人黎**退款人民币4000元时,被告人黎**则要钟**拿收据来才考虑退钱.钟**把收据拿给黎声伟后,黎**把收据全部销毁,被告人黎**所得赃款己全部花光.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钟**报警及时陈述,证实1996年4月间,其认识黎**后,黎**多次对其讲现在做蒜头生意很赚钱,并要求其出资合伙做生意.其于当年9月至11月期间,7次交给黎**人民币13.2万元,其中六次有收据,最后一次人民币2000元没有收据.黎**得钱后,又讲要筹足人民币18万元后去做生意才赚钱,其又多次去筹备,但没有筹备到钱.到11月份,因其家中需要用钱,其要求黎**退人民币4000元时,黎**提出要交还收据才给钱,其交出收据后,黎**把收据销毁,没有还款给其.2,证人陈**证言,证实1996年期间,其家中积蓄有其本人工资人民币10000元,活期存款人民币20000元,定期存款人民币20000元,陈**还款人民币8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0元,该款由其妻子钟**保管.12月初,因其家中需要用钱,其多次叫妻子取款不得后,其妻子才讲家中的钱已交给黎**合伙做生意,共有人民币13.2万元,并把黎**写的收据复印件给其看.3,证人陈**证言,证实1996年3月19日,钟**其上班的农业银行营业所定期存款人民币20000元,同年9月2日,钟**提前领取该款,并对其说是与别人合伙做生意急用.4,证人陈**证言,证实1995年9月1日其向钟**借款人民币65000元,到1996年9月钟**追其还款,其于9月7日还20000元,9月18日还20000元,9月25日还41000元,三次还本息81000元,当时钟**对其讲与别人合伙做生意急用.5,证人彭**证言,证实其与黎**的钱由其保管,1996年期间,黎**没有钱借给别人,也没有借过钱给钟**.6,证人杨**言,证实1996年下半年,钟**拿房屋证到其公司办公室叫其帮联系借款,其听钟**讲是与别人合伙做蒜头生意急用,其联系后没有借到钱.7,收据复印件,证实1996年9月1日黎声伟收到钟**人民币20000元,9月2日收到人民币20000元,9月7日收到人民币20000元,9月18日收到人民币20000元,9月25日收到人民币40000元,10月19日收到人民币100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13万元.\8,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复印件,证实**莲*1996年3月19日定期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于1996年9月2日提前领取.9,被告人黎**供述,其收到钟**132000元是事实,钟**交给其的收据已被其销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但事实上,被告人黎**当时经营着中药材等多种生意,薄有资产,并且有一定的声名.由于情人的关系借钱给钟**后,虽然钟**只还了其132000元,但为了做一个了断和钟**的关系,没有余下没有还的48000元要回.1997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着实是因为钟***有一定的公安司法关系.由于当时黎声**是区里的政协委员,当时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认为以当时钟**的家境而言,根本不可能有那么多钱借给黎声**,诈骗一说纯属诬告,所以释放了黎**.1999年始,黎**因生意原因多在外地,较少回家.2004年1月底,黎**回到***的家,蛤一直没有外出,多是在家看书读报.2004年5月1日,晚饭后,黎**及其夫人饭后走出门去散步,碰到钟**,没有打任何的招呼.散步回来后,8点钟左右,数名公安闯进门来,没有出示逮捕令,和黎**家人僵持了近一个小时后,强行把黎**捉走.第二天,才接到逮捕令,但发令日期仍是逮捕当天5月1日.事后,得知仍然是钟**有公安司法关系的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