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方提出的扣除我12月份工资和奖金的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
更新时间:2005-01-08 18:25:21
问题描述:
我在2002年11月下旬通过报纸的招聘广告应聘了浙江移动通信责任有限公司1860话务员一职,当时以为是直接与移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来才知道是移动公司委托他的代理公司浙江润讯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招聘的,在2002年的12月中旬我和润讯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份合同终止时间是2004年12月31日,但是当时润讯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将需经鉴定后的劳动合同发给我。今年我在合同即将到期的12月30日与主管说从2005年1月1日起我不做了,她说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报告的,否则12月份的工资和奖金全部扣完,我在劳动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看到: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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