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甲方:自2020年10月17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仲裁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0-10-16 04:30:40
问题描述:
劳动
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xx
乙方:
2020年10月12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乙方 ,身份证号 ,入职时间为2020年 08月 17 日。自2020年10月17日起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并对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乙方最后服务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2.乙方应于2020年10月16日前做好工作交接手续,按照岗位要求办理物品、档案、工具等相关工作物资交接。
3.工资按照实际出勤支付至2020年10月16日。
4.员工的社保五险至2020年10月。
双方履行完以上手续,将互不承担任何劳动关系的赔偿、补偿等责任,甲方于2020年11月15日将以上全部款项以银行账户形式发放。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改动部分无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是公司提出的解除
合同,本人已签了这份协议,可以申请仲裁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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