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国企正式合同制职工,1994年不幸工伤,工伤期间企业都给予全额报销所有医疗费用及10个月的修养期全额工资,自1994年11月起要求上班,企业安排了适当的工作1996年劳动部出台工伤条例,双方对照后
更新时间:2004-12-13 22:15:57
问题描述:
有一国企正式合同制职工,1994年不幸工伤,工伤期间企业都给予全额报销所有医疗费用及10个月的修养期全额工资,自1994年11月起要求上班,企业安排了适当的工作1996年劳动部出台工伤条例,双方对照后同意认定为伤残六级,企业按照条例给予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值得说明的是至今没有在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证和伤残鉴定,也办不到了,因为是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的2000年其因不适合工作,内部下岗按70%的工资待遇回家至2004年11月现在其本人由于不愿意在家闲着,想自谋职业,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按照96年条例六级不得解除,经本人再三要求,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目前该企业尚未改制,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请问各位专家:这位职工可以参照什么标准获得补偿,有计算公式吗? 工作上有劳动法规相关问题的困惑,专业律师帮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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