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400元月,是否能够要求公司全额缴纳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20-09-27 05:51:4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9年11月入职一家公司,约定工资20000元/月,但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供已退休亲属的银行卡作为一部分工资发放的工资卡,以及我个人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与我本人签订了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400元/月,与我亲属也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5600元/月,与我本人签订的合同主体公司为北京的公司,与我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为承德本地公司,两个公司之间不能证明有股份关系,入职时约定公司缴纳五险,如缴纳公积金,需由我本人全额负担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我有给公司转账的记录,但于今日,我发现我的社保记录上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险,但养老保险单位缴纳为0元,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元。自疫情发生以来,拖欠2月份工资至今未发放,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是否能够主张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要求公司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补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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