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子也可以要我们去接受吗?难道我一个人就不能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吗?对于违约金,实业公司应该给予我们一些什么样的手续呢?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吗?
更新时间:2004-12-10 23:29:29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9月向***
限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并订于2004年1月10日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直至2004年11月25日才收到他们的电话通知,让我过去领钥匙。我依照通知,带齐相关证件去到实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但对方无法提供,并称北海的房子交接就是这种惯例,其他业主均已经交接,且说我可以不签署交接单,但无论与否,违约金只支付到11月25日止。据实业公司的员工说,由于工程尚没有真正完工,工程部还要对此进行一些修补(一个窗户被两间房同时占用,每间各拥有一半,所以要进行一些设计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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