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够得到帮助,请教:(1)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未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明显是重复租赁,但已到房产局登记备案,是否有效?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
更新时间:2004-11-08 22:23:23
问题描述:
甲将自己的厂房和土地租给乙,期限自2003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止(4年),乙一次性交给甲40万元后开始使用,但未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2004年5月30日甲又与丙签订合同,从2004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12年)租给丙(未通知乙),12年仅收取租金5000元,甲与丙到房产局登记备案。甲因欠债务太多现已下落不明,乙现在还蒙在鼓里,丙非常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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