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机会,我想请教贵网的法律专家;一、根据以上确实的情况,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界定,我同学开的饮吧为客人提供免费上网是不是属于网吧?二、我同学开的小店虽没有办理营业
更新时间:2004-08-17 12:40:30
问题描述:
这样的情况是否属网吧?尊敬法律专家:你们好!最近,我的一位同学(我们都是五十岁的人了)出了一点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你们能予以解答。谢谢。我的同学已经下岗了十多年,夫妻俩在今年七月上旬开了一个喝茶、吃冷饮的小店(全称为:原乡人文化饮吧。约二十四、五个平米),设有四人座的六张小桌。他们的初衷当然是想把生意做好,做活。所以在四张小桌上设立了四台液晶显示屏的电脑供顾客免费上网,由于下岗证明一时没有办好(实际上办理下岗证的资料交给社区已有半年了),加之小店刚开始琐事繁忙就没来得及办营业执照。工商人员七月二十三日中午(星期五)就发了个书面通知,限期他在七月二十七日去办理。他在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和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去了工商所咨询了如何办理手续等情况(因为限期办照的通知书上附有;办照时请提供一下资料。但这一栏工商人员没有注明)。可几次在与工商人员咨询当中他们都将我同学开的饮吧定性为网吧。我同学也说了:顾客上网我并没有收取一分钱,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讲免费上网的就是网吧。并将他自己定的《免费上网须知》出示给了工商人员看,内容是:为了陶冶您高尚的情操,本饮吧热情地为您提供一个优雅舒适地环境上网,让您遨游在无边无际的网络之中。特将忠告一、二。一、凡是来饮吧上网者,最低消费为 8 元。可在高级茗茶、珍珠奶茶、果汁、咖啡等其中任选一杯(笔者注:有15、12、8、6、5元价格不等),仅限一位,上网时限为 2 小时(笔者注:实际上并没有限制,因为好多是常客)。二、每一台机器上网可同时容纳4人,其它人可免费供给矿泉水一杯。其它饮食则另行收费。三、网络上良莠参杂,上网须谨慎。切勿违规,倘若不慎违规,本吧概不负责。以上最终解释权均归原乡人文化饮吧所有。原乡人文化饮吧启笔者认为;《上网须知》从字里行间中没有限制、剥夺、诱导消费者权益之意思,至于消费者所吃的价格多少则是由他自己决定。可是,我同学按照工商要求去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时,七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三点多益阳市资阳区工商分局开来了三台汽车(据目击者说)有近百个人。将我同学的饮吧小店团团包围,要强行扣押四台电脑。我同学据理力争,不愉快的事持续了近三个钟头,最后益阳市资阳区工商分局依仗人多采用暴力的手段将四台机器抢走。扣留财物通知书以:“涉嫌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本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务予以扣留。”时至今日,我同学去过两次,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所借口局党委没做决定,营业执照未能办,电脑延期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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