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阅:《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我想请问我可以凭借此条和房管所开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并且打赢这场官司吗?我还
更新时间:2006-08-14 11:23:21
问题描述:
我家住的是老式公房,一层楼房内住着四户人家。现在我家隔壁人家在装修,他们在公共走廊内新建起一堵墙,装防盗门,将圈起部位据为己有。我跟他交涉,他不理会。居委会及房管所也多次劝告和调解,并且房管所开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是他们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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