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我提出赔偿多少才算合理?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是否视作甲方违约处理;即甲方应退回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多一倍的履约保证金?
更新时间:2004-08-11 17:48:0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今年7月下旬,我与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广场负二层的合同,合同期限2年,自2004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4日止。月租2550元及综合管理费350元人民币。我并已缴付7650元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月的承包费用2550元。合同规定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须退回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多一倍的履约保证金。但8月2日广州市凯晟行商贸有限公司通知我,因恒宝广场负二层还没有经消防验收故要再更改合同日期为2004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5日,我提出要他们赔偿这一个月的损失,他们讲原则上是没有赔偿的,后来他们只同意免去3天的铺租做为赔偿,我觉得太少,没有同意。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