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想要求住商退还履约保证金,请问我可否以以上两条相互矛盾为由,认定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另外,仔细阅读该合同后,我才发现该合同只规定了我的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甲
更新时间:2005-11-01 15:56:16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11月15日与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合同的有效期间为2004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4日止,为期5年。当时交付了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契约终止之处理条款中的第6条规定:“乙方中途申请退店,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之加盟店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提前终止本契约的违约金。” 同时,在同一条款中的第8条又规定:“乙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甲方(即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核查无误后,根据本契约已实际履行之期限(截至乙方提出书面退店申请的日期)部分或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1)不满三年,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很明显,这两条有相互矛盾之处。后由于市场的原因,我于2005年3月31日提交了退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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