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应该降低我的基本工资?
更新时间:2004-07-26 08:07:26
问题描述:
本人于今年二月怀孕,三个月内两次并发急性阑尾炎,医生建议保守治疗。也就是不开刀,在家休假,以避免劳累再次引发阑尾炎。为此,我于四月一日开始向单位(学校)交病假条,休假。学校把我列为长期病号,按照相关规定,病休两个月以上开始支付基本工资的90%,半年以上开始支付基本工资的70%。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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