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开除了我。。。
更新时间:2007-02-27 16:30:04
问题描述:
本人职务:操作工
进厂时间:2005年11月31日
受伤时间和经过:
2006年4月27日,本人在车间做反应釜维护时被射灯及丙酮反应后剧烈燃烧的火焰烧伤,造成左手深二度烧伤(小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及腕部疤痕至今依旧),并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4天,后在家休养至6月30日。厂方在本人住院时给予医药费用全额报销,另外给于200元营养费,5,6月两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浮动及加班费用{600+200+500(加班费)+600+200}=2100元。(注:基本工资600 浮动工资200)
2007年2月19日(正月初二)因本人不下反应釜,厂长给予开除。
因为受伤时没有购买保险,所以也没有进行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再者,因为发生过此次事件导致本人心理压力过重,不敢下反应釜,所以厂长把我开除。
我想知道,厂方可以开除我吗?开除后我有权要求赔偿吗?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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