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
更新时间:2020-05-26 09:34:43
问题描述: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
违约金XXx元,
原告于2012年购买被告一套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好证书,而是在约定时间的四年以后才办理了证书,故被告应承担该项违约金。被告抗辯为:原告己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答辩为: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违约行为实施终了之日(2O18年1O月19日)起重新计算,故原告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另外不动产属于物权,不属于债权,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恳请律师老师据以上情况给于指导!本人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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