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 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的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退休报批手续。
2. 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 存档人员需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并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 存档人员的退休年龄根据其存档前身份确定:干部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申请提前退休的存档人员,需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存档人员,需满足特定工作年限要求,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 申请办理退休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提出,提交存档凭证、存档
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照片等材料。
2.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提前退休工种批件复印件和《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等材料。
3. 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鉴定书面申请、详细病历资料和照片等材料。
4. 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 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档案管理中心的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终止。
2.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领证时收取服务费150元。
3. 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或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6. 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存档人员,从退休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