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麽做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感谢!
更新时间:2004-06-24 16:47:44
问题描述:
在合资企业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岗位是会计。工龄为18年,由于公司生产规模缩小,开始裁减人员。公司已口头方式通知员工。(员工手册注明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没有履行。)首先,与该员工口头商量方案一,公司说不设此岗位,要求改变岗位,并且要求降低工资。被该人拒绝并要求履行原合同。公司开始实行第二套方案,公司征求该员工意见,建议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意赔偿12个月违约金。该方案没有和该员工达成共识。员工不同意赔偿12个月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赔偿18个月违约金。公司开始实行第三套方案,公司又以提出减少该岗位为由,要求该员工待岗回家,只发给北京市最低工资。(公司的目的就是要减少赔偿,像这样工龄在12年以上的职工又有一批。)请问公司这麽做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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