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物业部门不同意,物业又不给我通水让我无法使用这套房子,物业这样做对吗?
更新时间:2020-05-07 15:42:26
问题描述:
你好,经人民法院判决以物抵债我得到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这套房在我接到判决之前,原房主他从2016年起欠物业费,水电费至今。(物业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并且原房主还因为房间漏水造成楼下住户索赔,因楼下住户找不到楼上住户造成楼下住户拒交物业费的后果。当时以屋抵债给我的时候,我问法院的同志,法院的同志说“在交房之前产生的各种费用及遗留问题由原房东处理。在交接完毕以后,由你处理”。我认为这样比较合理。
现在我与物业联系协商,请求物业为我通水通电。我自愿从接手这套房的时间开始交纳
物业管理费,但物业部门不同意,非让我找原房主让他补交物业费和因漏水造成楼下的损失。我认为应该由物业部门起诉原业主让他承担原来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但是物业公司他们说不起诉原房主说是找不到原业主,(原业主因躲债早己不知去向)物业又不给我通水让我无法使用这套房子,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物业这样做对吗?请教律师老师对此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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