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及其法律效力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严格讲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笔者认为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
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二、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三、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