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召回范围之内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店对我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更新时间:2020-05-01 22:09:17
问题描述:
我于2020年2月28日前往广西玉林市通菲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到店后销售员卢某某负责接待,售前,该销售员称该车辆系全新车辆,我后以裸车价13.28万价格,以及缴纳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续保等费用。遂于2月29日提车。
售前因担心是召回车辆,我还特别强调,要求销售售前帮我查询,涉案车辆能否在网上查询的到,是否属于召回范围之内车辆,4s店始终说该车系全新车辆,称该车辆不在这一批次召回范围内的,并告知我,先交1000元的意向保证金,帮我保留车辆的优惠政策,在销售商的诱导下,我微信支付了1000元给销售。购车后,发现厂家早在2019年8月9日已经发布了《召回部分装配1.3T发动机2019年款指南者自由侠汽车》的通知。直到2020年4月24日,我车辆快首保的时候,该销售才承认该车确实属于召回车辆,但称该车辆已经售前完成了起动机的更换处理,属于合格产品。但是这些从始至终没有告知消费者,购车协议也没有注明,口头、微信聊天也没有告知,而是一直在故意隐瞒,欺诈消费者。该公司称是疫情期间为了公司销量,业绩而销售。
作为汽车经营者与我在签订汽车销售
合同前明知涉案车辆为缺陷车辆召回车辆,却在签订合同时仍对我隐瞒这个至关重要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使我做出了以上述价格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最终同意与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店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此外,虽然该店在交付车辆之前已经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这仍然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以及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
该店对我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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