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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买了工伤保险,还需做工伤认定吗
更新时间:2020-04-28 21:05:03
问题描述:
工地买了工伤保险,出了事故,还需做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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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何宗敏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156-157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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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工伤鉴定,需要看你与工地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2020.04.28 16: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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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伟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150-9896-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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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什么程序处理这个事情
2020.04.27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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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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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一般在注册地参保)人社局认定。如果劳动
合同履行
地有人社局,则由劳动
合同
履行地人社局进行认定。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相关规定,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0.04.28 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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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2020.04.28 2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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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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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工伤事故
可否双赔,浙江省遵循等额补偿原则。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2020.04.28 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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