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次性付清办理,本人认为这是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是否可以不认为我违约?是不是算房产公司不作为,违约
更新时间:2020-05-29 18:16:22
问题描述:
本人去年11月订购一套房,按一次性付清办理,但房产公司要求我3个月内分四次付清,第四次应于2020年1月27日前付清,由于全国疫情,1月23日被隔离封城,导致第四次尾款未支付,3月10日出来后,准备交尾款,被告知需交
违约金,本人认为这是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人不违约。如果我违约要求房产公司出局纸质版违约说明,但房产公司至今不出,但从3月10日至今仍然计算我的违约金,请问,3月10前因疫情违约金是否可以不认为我违约?3月10号以后至今是不是算房产公司不作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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