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励对象与本公司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存续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对本公司有重
更新时间:2023-01-31 09:35:48
问题描述:
3.1 弃权和分红退还:
在激励对象与本公司
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存续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或激励对象违反干股协议的条款、存在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或造成(或可能造成)对本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使得本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的时候,激励对象按照干股协议已经获得的干股应按照本计划安排第3.2条的规定予以放弃,以及其依据已获得的本公司干股股权分红收益的(若有)应按照本计划安排第3.3条的规定予以偿还。
3.2 弃权:
在发生前述第3.1条情形时,激励对象必须签署经本公司认可的书面弃权函对已取得的干股及相关权益予以放弃;若激励对象拒绝前述相关弃权文件,本公司及创始股东有权单方终止干股协议,并不再给予该激励对象任何分红收益。
3.3 分红退还:
在发生前述第3.1条情形时,激励对象已根据持有的干股取得相应分红的,激励对象应将所有分红无息退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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