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后,补签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争议
更新时间:2013-04-12 20:33:50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3个月后,用人单位以公正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函》,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作交接手续”。请问:用人单位主张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能以上述《解除劳动关系函》为证据,主张“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吗?劳动者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