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学校这样做合法吗?应怎样计算违约金更合理?我如何应对?
更新时间:2004-04-29 21:25:35
问题描述:
我准备商调到北京工作,单位要我支付违约金,但我认为违约金的算法上明显有问题。我于2001年2月到天津大学读博士,2001年8月回单位边工作边做博士论文,2003年8月毕业。当时单位有规定,毕业后至少工作6年,否则应缴纳上学期间的培养费、工资等费用作为违约金(没有签协议)。但2003年9月学校重新修订了规定,违约金计算按申请调出当年的年工资、各种津贴等计算。少服务多少年,就缴纳多少年的年工资、各种津贴等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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