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担保人提出:1、与其妻(即债务人)关系不和,无法另其如期归还借款,要求我单位自行采取强制措施;2、按《担保法》规定,已超过担保期限,故不承担担保责任;3、状告我单位协同财政局
更新时间:2004-04-23 16:47:59
问题描述:
我单位于2005年3月借款给某单位,该单位将款项借给农户用于发展生产,其中,有一户借款1万元,以其丈夫(该单位职工)工资作担保,由于借款期(一年)满后无力归还,后又延期至2007年8月。到目前为止,一分未收回。遂我单位与财政局联合向借款单位提出限期还款要求,该单位即每月扣发担保人400元工资以偿还债务。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