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责任人垫付。是否必须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用?是否必须承担受害人保险外医疗费用的赔付?
更新时间:2020-03-20 09:19:27
问题描述:
2019年7月22日,停车在路边时开门,刮倒了旁边骑电动车的女子。当时准备私了,遂给了500元私了。当日中午,该女子又报警,下午收到警察电话。7月23日,西城区交通队到事故现场判定司机全责,交通队处理完毕。当时与该女子约定,让她去看病,拿到医院发票后共同向保险公司理赔。一周后,司机电话联系该女子询问情况(约1周一次),该女子表示还未看完病,还需要时间。2019年11月,收到该女子电话联系称:不需要总电话联系询问情况,完事会主动联系。2020年3月初,该女子男友电话联系:称还需要做手术,手术费用需要6W,是否可以责任人垫付。司机回复与保险公司协商。3月17日,收到该女子联系:称即将住院做手术,询问是否可以垫付费用。
*1已经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说责任人法律上无垫付药费规定。 *2保险公司称:保险赔付范围为医保范围内药品、器械使用,范围外(进口药品等)不予赔付。责任人对于保外费用法律上没有赔付规定。
请问是否必须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用? 是否必须承担受害人保险外医疗费用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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