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这个案子可以再审吗?我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0-03-17 11:58:02
问题描述:
判决书摘要:……被告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入职不足一个月,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具体权利义务并未作出约定,且双方矛盾较深,缺乏继续履行
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难以支持,其可就被告解除行为所涉赔偿问题另行解决。
律师,我因为大意,没能及时上诉,据说,可以再审,请问律师,我这个案子可以再审吗?依据的法条是什么?我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否则,我2年多的社保就接不上了,而且,55岁的我,很难再找到能缴纳社保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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