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企业签属劳务合同工作地点写明为深圳,是否有N+1这样的补偿义务?还可以要求N+1补偿呢?
更新时间:2023-02-09 18:22:39
问题描述:
深圳某央企公司总部客服业务预计2020年5月份迁移至
西安,总部客服人员13位均不考虑去西安工作,员工与企业签属劳务合同工作地点写明为深圳,现因公司业务迁移外地,公司为其匹配其它匹配度不高的工作,员工明确拒绝后,企业有依旧为匹配度不高的工作,未存在不让上班的现象。因为匹配的岗位影响员工的职业发展,故依旧为不接受,要求按照劳动法处理,公司是否有N+1这样的补偿义务?
补充一条信息:入职公司已约3年半,第一年11个月(2017年6月份)的时候已经经历过一次公司下属事业单元业务停止经营,公司注销,故才被调度为现在的岗位,事后才知道当时部分同事未接受公司调度,有进行补偿,现在的情况与当时的不同,是否还可以要求N+1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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