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民事合同纠纷,现已二审判决,是否完工,2造价鉴定试用法律错误
更新时间:2019-12-30 10:55:54
问题描述:
您好!我有一个民事
合同纠纷,现已二审判决,想申请在审,在承德丰宁自建资建房,
合同约定主体工程综合单价包清工420元每平米,施工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日,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完工付5万元,对方违约没有按时完工,对方第一次起诉,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完工付5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主体工程没有达到付5万元理由依据,上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对方申请造价鉴定不方不同意,根据高院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只规定,固定价合同有约定价款,一方对工程造价鉴定不于以支持,鉴定结果是主体结构基本完工为由判我付主体完工付5万。本人上诉维持原判,疑点1同一案由两起诉最终交点主体工程是否完工,2造价鉴定试用法律错误,3两次起诉证明主体结构工程没有完工,却以主体结构工程基本完工判定,主体基本完工就是没有完工。4付款方法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综合单价420元每平米计算。以上信息真实叙述。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