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单位也向我开具了离职证明。请问此条法规适用于以上场景吗?此单位的做法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9-11-16 09:34:02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4年4月11日入职一家单位,于2019年10月25按单位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和离职手续,同时单位也向我开具了离职证明。11月7日我接到了这家公司通过微信向我传达的通知,通知我今年因没有工作满一整年(到2020年4月11日满第6个整年),所以不应该享受这一年度的年假,故需要将我今年请的所有年休假全部改为事假(今年共使用了7天年休假,属于在该单位提供的年休假天数范围内,事假按100%扣除),并在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全部扣除。事后我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查询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请问此条法规适用于以上场景吗?此单位的做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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