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试用期是三个月,公司领导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请问这个情况在法律角度是正确可行的吗?
更新时间:2019-10-17 14:32:12
问题描述:
你好,目前我就职的公司出现调整薪资构成的情况,原本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和提成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工资是固定发放,除非是工作中严重失误,以及病假事假迟到等情况才会导致扣钱行为,提成的话是完成工作项目后按照比例进行发放。
但现在公司想要变化工资构成,底薪也就是原本的基本工资划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原底薪的80%会做为固定发放,而另外的20%需要依据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评定发放,而这个绩效考核制度是在提升原定的工作量的情况才算做达标,就目前公司现有的工作任务量,是相当于变相降薪了,这个是合法的吗?
以及,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原定试用期是三个月,因为公司因素导致我从事的工作没有结果产生,公司领导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请问这个情况在法律角度是正确可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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