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到法院立案了,我递交这份证明到法院立案,还是认为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再审。是确实不能再审了吗?
更新时间:2019-09-16 13:28:40
问题描述:
亲们好。
2016年,我申请辞职,并要求用工单位河南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进行劳动仲裁,仲裁根据我的工伤认定批复单位是红阳厂,而红阳厂和河南红阳工业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认为我仲裁主体不对,仲裁结果是支持辞职驳回其他请求。
15日内到法院立案了,后撤诉。
半年后,在人社局工伤科,查找工伤认定批复材料,发现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批复用工单位是错误的。人社局出具了更正用工单位证明,把批复里的用工单位红阳厂更正为河南红阳工业集团公司。
我递交这份证明到法院立案,法院让先仲裁。仲裁不受理,一审,二审都认为我程序不符合,我的诉讼请求都是要求红阳工业集团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因为法院认为我是重复起诉,所以程序不符合审理。
我申请再审后,请求撤销一审二审的驳回裁定书,请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省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248条,裁判发生新的事实证据,申请人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我所提供的人社局更正证明是新的事实,指令中级法院再审。
现在中级法院还是认为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再审。
所以想咨询,是省高院适用法律错误,是确实不能再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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