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可以索要赔偿吗?这第九条第一段话违约赔偿还能有作用吗?交付时间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
更新时间:2019-08-20 10:30:03
问题描述:
您好。我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子 现在已过交房日期 发现合同上有如下几句话,那么我可以索要赔偿吗?这第九条第一段话违约赔偿还能有作用吗?谢谢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 前, 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交付时间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 如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公告。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日期第二天起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之日起至退还全部已付款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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