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家父每月退休工资5100余元,待支付有困难时再由三个子女共同分担,国家在对此类事项法律法规上有何规
更新时间:2019-06-28 08:39:28
问题描述:
家父现在宁波某敬老院生活,因我购房时他曾资助过10万元,入敬老院时约定其敬老院内的住宿费、护理费由我支付至16万元,至今已支付近13万元。近来因家父健康状况下降,敬老院提出要提高护理等级,或转入24小时监护的大房区,或外请保姆,或接送回家。由于子女缺乏接送回家养老条件,家父不想转到大房区,同意外请保姆但又不愿支付保姆费用,此事出现僵局,家父的兄弟姐妹也曾对其劝告,但无效果。现家父每月退休工资5100余元,每月仅支付伙食费550元及其它零星开支,有历年结蓄至少20万元左右,经济相当宽裕,而三个子女中,其中两个女儿经济条件较差,三子女均表示保姆费应先由父亲自行支付,待支付有困难时再由三个子女共同分担,但家父就是不答应。请问有什么办法可解开这个结?国家在对此类事项法律法规上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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