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开具。可否起诉?是否已经违反竞业协议?
更新时间:2019-06-24 12:45:46
问题描述:
之前在一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工作,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已于今年5月2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开具。在2018年5月公司单方面强制性要求签订竞业协议并非协商,且文件是以扫描件形式回传给单位并非原件,现本人手中也无原件。
1.今年3月在职与其他的培训机构合作开课,招生时借用了原单位的名义,并未提前告知学生。但未使用原单位师资,是自行请的老师。所收学费支付了外请老师课酬、外请老师交通费、学生资料费用、及外租场地费用共计三万余元,剩余六万余元未使用,现学生因为通过率低,产生不满情绪。去原单位闹事,并以诈骗名义向本地派出所报案。6月7日,经派出所调查取证,不构成诈骗。属于经济纠纷,所以交由了经侦大队。经侦大队提出要我们与原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但原单位要以职务侵占罪名起诉我们,请问是否成立,可否起诉?
2.招生时并未承诺学生一定是原单位老师授课,与学生之间也并未签订任何协议,收款方式都是与合作机构的微信转账,也并未使用原公司账户。
3.我们所签订的竞业协议是否有效?若有效,现已离职,在职期间与其他机构合作。是否已经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已经将我们上月(5月)工资及所有加班调休折算工资扣除,是否也属于违规操作?包括她们所谓的竞业补偿也没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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