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签订劳动合同,我是5月22号进去工厂上班到6月6号,有没有工资,还是没有,这是合法的吗?

更新时间:2019-06-23 23:56:28
问题描述:
你好,我没签订劳动合同,我是5月22号进去工厂上班到6月6号,6月7号放假到13号,14自离出来请问还有没有工资,他们原本是每个月15号发工资现在拖到20几号发我还是没有,这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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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帮助134012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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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收取劳动报酬是您的权利。
    2019.06.22 1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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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孟翔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139-23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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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2019.06.22 07: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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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746887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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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曾经规定如不签合同,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补偿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06.22 2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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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524874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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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也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9.06.23 14: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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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898258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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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19.06.23 23: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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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是7月5号去上班的,然后20号签合同,合同从21号起算,结果这月发工资,只算了21号后的
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时开始建立,所以你的朋友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5号到20之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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