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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于: 2019-06-19 14:5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2011)赔他字第3号《关于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间超过刑期的情形是否属于国家的赔偿范围的答复》,其内容为:“你院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认定故意杀人罪予以撤销后,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判决确定的刑期,属于在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措施,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数罪中个罪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赔偿请求人就此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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