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并没有将款项交给物业负责人,但是原告与被告共同与游泳池负责人签订了《游泳池服务合同书》,其作为有
更新时间:2019-05-13 18:56:14
问题描述:
2019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群聊认识,被告说承包了昌岗中路166号中旅侨苑小区游泳池经营权,要寻找游泳池承包经营合作伙伴。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一起合作经营,原告需支付游泳池租金一半的费用32000元人名币,原告与被告两个人签订了游泳池合作协议,上面有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和按手印等信息。2019年4月29日被告说他母亲住院急需用钱,将这个泳池转让给原告。直至五月七号这期间,原告陆陆续续将剩下的尾款64800元人民币全部转给被告,被告收齐钱款并没有立刻将钱转给物业负责人,物业负责人催我才发现,被告并没有将款项交给物业负责人,之后被告答应五月十号将全部钱转给物业负责人,到了五月十号就开始联系不上被告,电话号码被拉入黑名单。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未独立签订《游泳池服务合同书》,但是原告与被告共同与游泳池负责人签订了《游泳池服务合同书》,游泳池负责人为甲方,原告与被告为乙方,原告将96800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被告口头上承诺2019年5月10日将全部款项转给游泳池负责人,但是被告以“自己母亲住院急需用钱”的理由,拒绝将原告的96800元人民币转账至游泳池负责人,而且用各种理由一直在拖,并且私自挪用原告的租赁资金。2019年5月11日被告将原告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至今联系不上,拿着原告的96800元人民币销声匿迹。游泳池将2019年5月11号开始经营,由于被告未将款项提交至游泳池负责人,游泳池负责人不让原告经营,而至原告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过错导致游泳池不能开业运营,其作为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原告误工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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