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所签《看楼纸》上的单元不是其购买的单元,我手头关于被申诉人的证据只有《看楼纸》,如果原业主出示〈证词〉,证明我曾经带被申诉人看过楼,最后被申诉人私下购买了其房屋,那么我是否能拿回我应得的服务费
更新时间:2006-08-02 12:30:46
问题描述:
于200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吴宇涛及其子吴伟贤到我公司,要求我公司为其物色住宅,我公司经纪人马耀威为吴伟贤介绍了南安阁的物业,马耀威声明如果经我公司介绍,成功购买物业的情况下,必须向我公司支付等于3%楼价的介绍费,吴伟贤同意并由其父吴宇涛签署了看楼纸,之后,我公司多名经纪人不断的介绍物业给被申请人,在每日的工作情况表中显示,到了2005年11月12日,我公司经纪人梁瑞婷又将美菊阁C座605房(门牌号码即海珠区南洲路怡乐街64号605房,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为业主独家委托我公司出售的盘口,业主不承担介绍费,由购买方承担,)介绍给了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多次查看了该物业,期间,我公司经纪人亦多次介绍物业给被申请人及跟进各方面的看楼进展。200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绕过了我公司,私下找到业主,以人民币284,000.00元购买了该物业,对此,我公司在2006年6月5日向房管局查册,证实了该房屋由被申请人成功购买,在2006年6月20日向业主咨询,业主亦证实了被申请人私下向其购买该房屋,并写了《证词》,以及复印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给我公司,在2006年7月4日,我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6年7月20日前向我公司支付买卖双方合共等于5%的介绍费人民币14200.00元,但被申请人没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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