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过户于乙方,及时履行了房产过户义务,请问甲方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9-04-18 09:06:41
问题描述:
2014年5月18日,甲方将房屋(国有房产证及土地证)以388000元卖给乙方,约定乙方首付房款90000元后,甲方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于乙方,乙方及时(半年之内)在银行贷款并向甲方全额支付剩余房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收了乙方交来的买房首付款90000元,及时履行了房产过户义务,但乙方一直推脱不支付剩余房款,并隐瞒贷款事实于2017年5月10日将房产抵押在银行贷了20万元后挥霍一空。后又隐瞒事实于2017年8月5日将抵押的房产卖给丙方。以上情况甲方2018年9月才知道。2018年11月丙方将乙方报案至公安机关,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乙方刑事拘留,目前乙方被羁押在看守所,未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请问甲方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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