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分割财产,无过错方就进行那些举证,怎样收集证剧?谢谢!
更新时间:2006-10-29 08:17:10
问题描述:
各位专业人士:
你们好!国庆期间还有我们这些人来麻烦你们,辛苦了!
现在我正徘徊在离婚边缘,想详细咨询一下关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条款或说明?
具体情况是这样:
因为本人长期出差在外,造成夫妻实质上的两地分居,在今年五月份我休探亲假时,我第一次怀疑家里出现了陌生的女人,凭一种女人的直觉,一方面也是家里多了一些我和我丈夫都不会购买的生活用品,我向他提出来,但是他避而不谈,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在我七月十五日回家的时候,我发现家里的两桶五升的油都差不多用完了,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里,而我知道,我丈夫很懒,是根本不可能在家煮饭的,后来我知道那个女人是他的网友,在我不在家的时候,已经长时间出现在我的房子里并把这当家了,后来我才知道是在我回家前一天她才走的。
然后我郑重的和我的丈夫进行了谈话,因为客观一点的说,我丈夫的出轨也是因为过于寂寞,再加上我对他的关心不够,所以我对他讲:如果他还在乎我,还在乎这个家,就和那个女人断了,我也不计前嫌。而如果他和那个女人的感情已经好得无法分开了,那我们就早点离婚,没有必须再在一起。但是,我丈夫绝口不提离婚,我不知道是他对我还有所眷恋,还是深知如果由他提出离婚于财产分割对他不利,也许他也在徘徊不定。
在我九月初回家的时候,我发现他们还没断,我心里那个滋味啊。
在九月底我正式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因为说实在的,我是想挽回这段婚姻,所以我在这次回公司以后正式书面提出了辞职)。
结果现在我倒是回来了,可是我们的感情却回不来了。
我是二十八号晚上回来的,在二十九号白天的时候他妈妈还和我谈了话,说是那个女的缠着他,他甩不掉,我当时相信了,我只能自欺欺人的选择相信,因为只有这样,我才有可能保全我的家庭。在三十号凌晨四点钟那个女的就打电话过来了,早上刚起床就接二连三的打电话,平均每天他会和那个女的通半个小时以上的电话,想当初我出差的时候,他一个星期也不过才给我打一两个电话啊,如果说是那个女的缠着他非要给他打电话的话,那他们天天晚上十一二点还在聊天那个女的总逼不到他了总是他自愿的吧!今天上午那个女人又打来了电话,一说又是一个小时,估计是想叫他国庆出去陪她玩,我心里那个恨啊,亏得我还能忍!他妈都看不下去了,把电话抢过来说那个女的。这不,人也出去了,我也不知道哪儿去了?我知道,这事,是一个巴掌拍不响!
看来看去,仿佛却是我夹在他们中间,我是该走了,真的没意思了。
现在我们具体的财产是:
婚前我买了一套按揭房,户主是写的我的名字,(当然实际上这套房子是双方父母共同出的资),当时还借了四万五千元的债,是他父母出面在他亲戚那借的,现在这套房子目前总共已出资大概折价十三万元整(其中四万五千元为借款),如果我们离婚,我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明他存在婚外恋情?
在七月份的时候,那个女人曾经在我的房子里住了十多天,如果我把这件事通过和丈夫谈话的时候说出来并进行录音(在他不否认的情况下,可否认定为他们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不知此录音能否成为证据从而认定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果还不行,我可以从哪些方面举证呢?
另外,我准备叫他给我签一张说明,其中包括内容“鉴于离婚皆因本人婚外恋情所致,妻子***并无过错,所以我自愿在财产分割中作出一定让步”,如果我对他说我要他签这张说明只是为了让他父母不阻挠我们的离婚并不干涉我们的离婚财产分割,他是会签的。
如果他对于这张说明签字后,如果我没有办法收集到其它旁证的话,该说明是否能直接证明他存在婚外恋情从而在财产分割上有利?
如果在他婚外恋情成立的话,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无过错原则,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的时候我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
具体针对到这件事情上,这套房子目前总共已出资大概折价十三万元整:首付加大修基金共陆万伍,装修及家具家电四万,后累计还贷贰万伍,基本上是我在还,(其中装修时四万五千元为借款),如果我要求要房子,我只需要出多少钱给他(包括债务),因为按正常情况下,我如果要房子应该出一半的钱出来(即六万五千元整)。现在我只需出多少钱呢?
因为原则上房子不能给他,因为给了他,他一方面要承担债务,另一方面他根本就拿不出钱来支付我已付房款在离婚时我应分割的那部分。
谢谢帮我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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