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请问这个不代表公司默认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公司可以不
更新时间:2019-02-28 16:28:26
问题描述:
公司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代表公司默认。
请问这个不代表公司默认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公司可以不履行这个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不履行这个赔偿规定的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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