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违反劳务合同法?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务的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9-02-28 05:52:20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 公司员工于2018年10月16日入职,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9年1月15日,三个月时员工未申请转正,人事部门也没有下发延迟转正等信息(公司规章有规定,转正员工需要进行述职报告后方能转正,当时该员工作成果输出不完整,计划给对方转岗等问题,述职报告没有进行。)2019年1月28日,公司找该员约谈,对他进行降薪调岗,该员口头答应,29日下班前找该员签署转岗合同,日期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该员把两份合同拿走没有签字,当日发送调岗通知邮件给对方,要求对方回复调岗确认邮件,合同可以节后回来在签署,对方未回复邮件,电话及微信联系对方表示需要节后回来在签署,邮件不回(公司于2月1日开始放假,该员30-31号两天提前请假回家)。31日多次联系对方回复调岗邮件,对方不予回复,一直表示节后回来再说。1月31日晚20:30给该员发送解除合同的邮件,截止时间为1月31日。(备注:该员薪资为17K一月,试用期工资为80%。)咨询内容如下: 1、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违反劳务合同法?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务的赔偿金?如果需赔付时间为多少? 2、工资部分,应该如何结算该员1月份薪资?是按照17K的80%,还是15日前为80%,16日开始为100%支付? 以上内容,期望予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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