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汽车租赁合同期限15年8月18到17年8月18日,还是2个月计算之后的平均结果?求问3.乙方主张
更新时间:2019-02-14 15:13:35
问题描述:
甲乙汽车租赁合同期限15年8月18到17年8月18日,甲方16年2月3日晚违约收回乙方车辆,
乙方15年9月29日滴滴专车提现522元。
乙方15年10月6日滴滴专车提现
892元,这2个月平均收入707元。
但乙方实际用车时间是5.5个月。
求问:1.乙方18.5个月直接损失是13080元(13080=707元乘以18.5个月)还是4754元(4754元=257元乘以18.5个月)?
求问2.
乙方平均收入是按照5.5个月计算还是2个月计算之后的平均结果?
求问3.
乙方主张甲方双倍返还定金36000元和18.5个月直接损失吗?此2项可以同时主张吗?
求问4.甲方赔偿乙方诉讼费,餐旅费,律师费。
求问5.
上述4项可以同时主张吗?
有哪些可以同时主张甲方赔偿?
甲方以乙方欠租金为收回小车的理由,实际上乙方不欠甲方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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