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维护
更新时间:2019-01-17 21:43:06
问题描述:
我在
西安一用人单位工作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也未交社保,在第17个月时,因
合作纠分离职,当时协议补齐所欠工资,社保按最低基数进行补偿,付款方式按3个月平均支付给我(这是口头协议,协议书上写的是2个月),但用人单位并未按口头承诺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而是在协议上注明的第一个付款期支付了第一批款,而在第二批次应付款期间,用人单位说我在交接时,财务交接有差错。由于我已经不在这家单位了,他们以这样的理由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权,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重新要求社保按足额交纳标准进行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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