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怎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更新时间:2019-05-05 17:36:58
问题描述:
你好!
黄律师,我在江苏苏州打工期间鼻子摔伤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我主张的工伤赔偿协议。单位不同意,表态叫我走当地劳动仲裁。
我应该怎么办?
我的这些诉求合理吗?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XX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乙方(职工):李XX.男,46岁,原中XX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
乙方于2018年 3 月18日在公司加班期间在楼梯上摔倒, 导致鼻子受伤骨折。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回安徽合肥进行住院治疗。2018年6月19日经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乙方的伤情作出工伤认定。2018年8月28日苏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认定乙方的伤情符合伤残十级。乙方在收到鉴
定结论后向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自述当时摔倒时眼睛进了脏东西引发双眼结膜炎,导致视力下降,要求对视力进行工伤认定。2018年11月21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乙方视力下降和工伤无关。
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2款的规定辞职。
现就乙方工伤补偿事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由甲方支付在XX医院鼻子手术期间医疗费11030元。关于乙方后期鼻子因手术所留疤痕治疗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由甲方支付李玉川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由甲方支付乙方住院期间每天24小时生活护理费每天300元. 在家康复期间一个月生活护理费(按常熟或合肥工资基数均可).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由甲方报销乙方来往合肥常熟治疗和申请工伤鉴定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由甲方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8个月工资91104.28元。
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由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既七个月工资79716.245元。
7、 根据《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由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由甲方支付乙方辞职经济补偿三个月工资34164.105元,
9、以上款项应由社保中心支付的由社保中心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在协议双方签定后打入乙方工资账户。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我的税前工资约为10000元。年终奖为10000元。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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